诉讼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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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1-06
2012年8月23日晚,符某祥开车途经嘉积镇某酒店附近,偶遇一女子张某某。符某祥自认为认识张某某,便主动同她打招呼,询问其是否叫阿某某,张某某否认。两人闲聊了一会儿,互留电话号码。几天后的一个晚上,符某祥打电话约张某某到嘉积镇某宾馆,两人自愿发生了性关系。
同年8月30日中午,符某祥约张某某喝茶,张某某拒绝。符某祥便谎称其拍摄了性爱照片,要求张某某付给他5000元,不然便将照片公开并送到她家里。张某某表示只能给3000元,符某祥同意。双方约好当天18时在嘉积镇某酒店门口见面付款。
当天17时50分,张某某到琼海城北派出所报案,并与民警一起前往该酒店。当天18时许,民警在酒店门口当场将符某祥抓获。同年8月31日,琼海市公安局以符某祥敲诈勒索他人钱财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