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部
赵运熹律师:18786619611
工作时间:9:00-20:00
业务范围:民商案件、刑事案件
律所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MAX-D座6层18号
发布日期:2023-12-26
律师分析了本次事件所涉主体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食堂经营者的直接责任,我国《食品安全法》已经明确了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要规范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处理等环节,保证食品安全。本次事件中学校食堂所涉行为,显然已构成上述条文中所述的违法情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是合理、合法、必要的。不仅如此,我国《刑法》还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确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或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情节严重时均有可能构成犯罪,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学校管理方的主体责任,我国《食品安全法》对于学校在本次事件中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学校对于集中用餐的食堂需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避免出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情形,否则有可能因为未尽到法定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而同样受到处罚。
(3)执法机关的监管责任,在本次事件中,还有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细节,那就是事件发生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中的异物进行初步检测并声明该异物就是鸭脖。当联合调查组对此事进行再度调查后,最终调查结果却显示学生吃到的异物并非鸭脖而是鼠头。对于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事的上述情节中有可能涉及的监管责任。
事情过去越久,学校压力越大。尤其是在最后公布日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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