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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点 |“免费护理”变胁迫高额消费?小心

发布日期: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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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日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迫交易案,被告人黄某等人通过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经营“某美容院”,雇佣店长和美容师在商场等人流集中地宣传“新店开业,免费护理”,将消费者带至“某美容院”,以免费测试皮肤为噱头,使用“美容液”及“美容仪器”进行按摩致顾客皮肤变色,并以此为由胁迫受害人高价购买指定美容产品。黄某等人利用上述手段实施强迫交易行为,涉及被害人22名,交易金额共计29万余元。案发后,黄某等人主动向被害人退赔了所有款项。

 

法院根据犯罪数额及其他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另外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该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小编提示

生活中像这样的消费陷阱并不少见。我们在外消费时要小心谨慎,防止掉入类似的消费陷阱。

 

凡是宣传购物享受高额甚至全额返还消费款的,要高度警惕;凡是要求加入者缴纳入门费,并“拉人头”发展人员加入,靠发展下线获得提成的,要高度警惕;凡是没有实体经营场所,购物没有实物商品交割,代销商品后返还收益的,要高度警惕。

 

首先。要学会识别“合理化烟幕”,远离消费陷阱。比如“加3块钱可以升大杯”,我们应该考虑的是自己能不能喝完大杯。其次,要小心“锚定效应”,三思而后行。在我们的大脑做决定时帮助我们判断的参照物就是所谓的“锚”,常见的就是超市商品的建议零售价。

 

综上,生活中的消费陷阱实在防不胜防,但多一份警惕总能避免不少麻烦。

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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